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4-04 作者:伟森
【内容导读】为了规范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实行工程监理制,坚持项目的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

为了规范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实行工程监理制,坚持项目的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负总责。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该办法对前期经费、资金申请、资金使用作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后,专家组结合初步验收工作成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招投标、项目执行法律情况、项目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项目档案资料情况。根据检查情况,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做出总体评价,并从工程、技术、财务、档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基于专家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设计施工与质量、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执行法律情况等进行验收,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为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归档,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要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